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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景回的律师连忙开口。

“我方认为,部分款项发生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,应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——”

郁尧打断他。
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八条,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条件不成就时,行为不发生效力。我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前提,是与苏景回缔结婚姻关系。”

他拿起那份过户文件。

“而苏景回在求婚当天,通过夹带空白页、套印签名的方式,诱导我方当事人签署不明文件。这不是赠与,这是欺诈。”

旁听席嗡地一声。

“此外。”

郁尧又抽出一份文件。

“苏景回冒用我方当事人身份,签订对赌协议,使我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三千万连带债务。这涉嫌合同诈骗及伪造金融票证,我方已另行报案。”

苏景回的手指攥紧了桌沿。

“徐若溪。”

郁尧转向旁听席。

“请陈述,苏景回是否对你提及过,他与我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目的。”"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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